投诉内容:
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》(中发〔2021〕30号)文件,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《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》,长春市是否执行落实这项政策,长春市规定的产假时长多少?请相关部门帮助解答。
投诉时间:2023-06-08 11:11:08
承办单位: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办理结果:
您好,根据吉林省委、省政府印发《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(2021年12月20日)第7条规定: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,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(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,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),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(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)。另外,难产(剖腹产)加15天,一胎多生一个加15天。根据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《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实施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》的通知(吉卫人口发〔2022〕1号)文件规定:《实施方案》公布前,夫妻按政策生育子女的按原《条例》规定的产假、护理假执行;《实施方案》公布后按新增加的产假、护理假执行;未休完的,产假、护理假天数顺延,已休完的不再补休。
回复时间:2023-06-08 13:32:03